摘要

数据信托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案。在英国的数据信托理论视角下,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第三方以实现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权利的平衡,因此更新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成为时代要求。在数据信托模式下,数据信托公司和数据处理者同为数据受托人。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信托数据来源,应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泄露通知制度以更新谨慎要求的内涵。实现数据资产的收益安排,设立数据合理定价机制以重塑忠实义务的内涵。明确数据信托责任判定标准,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限适用惩罚性赔偿锚定数据受托人的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