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剪视频作为通过数字技术在已有的视听作品上增加新内容业余创作和传播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他人作品进行大量的使用,其作品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等价于改编作品、演绎作品或者汇编作品。在考虑数字时代互联网产业传播特点的基础上,出于保护普通用户创作与表达自由的目的,将转换性使用引入混剪视频作品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之中,绕过事前许可的交易成本,提高传播效率,能够更好地实现"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推进科学和艺术发展的著作权法立法进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