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组织性法律保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组织事项中的适用,即国家机构的组织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正式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以宪法原则为依据,组织性法律保留的判断标准不宜采全面保留说,而应采重要性理论。由于职权是国家机构的核心构成要素,且其同时具有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国家机构的组织事项便可能同时影响法治国家和民主机制的实现。因此,重要性理论在组织性法律保留中便得以具体化为如下规则:越重要的职权,法律保留的规制密度越高;与职权的关系越紧密的组织事项越重要,法律保留的规制密度越高。从机构和事项两个角度将国务院的组织事项类型化,可以建构起组织性法律保留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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