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事争议规定》(法释[2003]13号)现在仍然是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得到扩展,而不是墨守成规。《人事争议规定》的修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进行,以体现新的立法目的和内容,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现状。因此,除了《人事争议规定》已经涉及的受案范围以外,重新修订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应当包括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人事合同等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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