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落实了认缴资本制,此制度下,股东在出资上的自由进一步实现。在出资的期限方面,股东可以通过出资协议决定出资期限,从而导致许多问题尤其是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面临着巨大挑战,当公司资产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是否应当加速到期,我国学术界以及实务界中存在很大争议。出于对减少公司滥设、提高公司品质,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坚持资本维持原则、防止股东滥用权利等方面的需要,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最为恰当的路径选择。现阶段,认可适用加速到期路径的专家们,提出的解决机制在理论方面都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例,成立出资管理委员会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