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5年C市A村与所属街道办签订合同,约定将该村所属150亩土地流转给街道办使用。B某承包经营的集体农地在合同约定的涉案土地地块内。合同签订后,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B某参与清点并签字,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街道办将合同所约定的2015年度占地补偿款支付A村委会,由其向该村村民进行发放。后该地块被用于修建国道联络线锦绣道路,此工程被列入C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并通过了项目可行性论证。2015年底,C市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了处罚决定。B某以C市和A村所属街道办在未经批准且未与其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其使用的土地非法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导致地上附着物受损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C市和A村所属街道办占用其承包地修建道路的行为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B某的法律诉求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