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著作权法中对于委托作品的署名权能否约定转让、著作约定不明时是否归属于受托人未做明确规定,需要加以完善。【方法】通过对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规范中委托作品署名权的本意探究,联系署名权在实践中呈现的效果,概念化解读立法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结果】得以证实署名权不具有转让属性,提出面对著作权约定不明时立法可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享有著作权。【结论】可通过协商一致、禁止权利滥用、共有人优先受让和约定受限等规则以实现著作权人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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