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不仅违反了侦查机关的职责 ,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抑制侦查权力的恶性膨胀 ,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应当允许被告人提出“陷阱抗辩” ,并且在举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由被告人就陷阱抗辩的主张进行举证 ,如果举证不能 ,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反之 ,如果被告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意图是侦查人员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引诱产生的 ,法庭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 单位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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