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地理标志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作者:贾引狮; 贾晶慧
来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03): 152-160.
DOI:10.16614/j.gznuj.skb.2019.03.017

摘要

地理标志指示了产品的来源地,表彰了产品的独特品质,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借助互联网发展地理标志产业,是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互联网在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交易的同时,也产生了假冒地理标志产品充斥网络市场的负面效应。因此,我们要追踪互联网环境下地理标志侵权的责任主体,寻找侵权责任承担的应然状态。就网络商品经营者而言,认定其侵权行为要考虑被控侵权人是否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以及是否造成了混淆产品来源地的效果,同时还要排除地理标志名称的合理使用。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而言,认定其侵权行为要考虑其对他人的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是否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接到侵权投诉通知后的后续补救措施。就搜索引擎服务商而言,认定地理标志侵权时应保持更宽松态度,谨慎适用地理标志商业性使用和初始兴趣混淆标准,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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