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嵌入人脸识别技术的自动化行政处罚改变了行政法主体的行为模式以及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益格局,符合行政处罚的效率价值取向,但行政处罚的损益性使人脸识别在自动化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扩张遭到合理性质疑。不可否认,人脸识别技术在自动化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满足了事实认定的现实需求,但目前仍然存在技术误判、侵犯行政相对人人格权益以及行政处罚密度失衡风险。为了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在自动化行政处罚中的应用,应当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引,恪守授权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立法依据,强化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并完善平台和队伍配置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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