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可以轻易搜集到盗版的文字、音频、视频等内容,著作权侵权行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我国现行立法建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了责任与义务,配合著作权人保护著作权,制止侵权行为。立法并未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审查义务,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当承担著作权审查义务。但随着网络技术发展,"通知—删除"规则的局限性越发明显,而著作权审查技术已经成熟,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审查义务对突破"通知—删除"规则的局限性、保护著作权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