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学界引起了一些讨论和争论。该案问题的关键应在于受让人是否能够对购买房屋构成"善意取得"。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关键要素应是"善意",即交易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既然法律秩序有"买卖不破以合同债权为基础的租赁权"制度,则当可有"买卖不破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占有使用权"制度。我国司法实务界应尽快熟悉并善用《物权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