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依据是执行力主客观内容的证明载体,其是否具有明确性应当在自执行开始前直至执行终结予以依职权审查。一旦产生不明确的情形,为了避免程序反复与浪费,实务中又不可径直裁定驳回申请了之。除明显的笔误可适用补正裁定制度外,实务中应区分两种情境:一是执行内容自身不明,需要执行法官或者诉讼法官加以解释;二是执行内容所附条件的成就情况不明,需要执行法官通过对申请人的举证及听证情况加以调查。在解释调查及其程序救济均未奏效的前提下,则适宜引导当事人选择就争议部分乃至全部请求另行诉讼,且应由诉讼法院对诉之利益作具体判断,由此可为实务应对构建循序渐进的程序体系。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