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8年6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我国不再有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过错鉴定,而是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开始了从双轨制向一元化的转变。笔者结合该《条例》及随后发布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探讨了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