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民主与正义一直处于复杂的关系中。无论是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对“最佳政体”的困惑,还是霍布斯与卢梭对“主权者”之公共性的争议,抑或罗尔斯的“产权民主”之实效性问题,都已说明民主与正义的和解在原有的框架内已很难更进一步。建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则可能为这一历史难题提供新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正义内涵在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即人民权力。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正义结构中,人民作为“真正普遍的等级”是权利的阶级基础;“全过程”则实现了“人民的自我规定”,彰显了制度的实践效力;人民当家作主是良序社会的政治伦理标准,它坚守了“形式的原则就是物质的原则”。个体与共同体的统一、权利与善的统一、自由与平等的统一共同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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