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推动中国原有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在立法理念上引入人权观念,采用了"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等新的监护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属于概括式规定,存在监护人的范围和资格未予明确,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缺位等一系列问题。应借鉴西方国家已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明确"自然人"和"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具备的资格与资质,采用私立监督和公权力机关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保障老年人监护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得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