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欧盟进一步扩大了碳排放交易立法的适用范围,将其域外适用从航空领域延伸至船舶航运业。欧盟通过《共同体内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计划》(EU-ETS)的域外适用巩固其碳减排成果的行为有其合理性,但EU-ETS的域外适用已经构成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签署的《京都议定书》《芝加哥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的违反。可以预测,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域外适用在继续延伸至船舶航运业时,也会因可能违反相关国际公约而引起各国的关注。我国应在推动国际组织起草相关国际公约的同时,加快国内碳排放交易立法,推进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与国际制度接轨,进一步建构中国环境保护立法域外适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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