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权委托公证"是为了实现规避交易成本、增加交易频次目的而不过户交易房屋的一种"交易"形式,是二手房买卖中典型的炒房行为,表面为委托代理,实际为倒卖房屋并牟取差价。在尚不具备认定其违法无效的实定法条件下,将"全权委托公证"房屋交易认定为"房住不炒"的反面,从而认为其因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是较为激进和理想的裁判观点,但实践中认定此种交易有效的观点仍是主流。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以及同案不同判情况,实务中可折中认定其有效,但原则上不支持"受托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诉求,同时应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并主动向税务机关移送涉税线索,防止国家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