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罪并规定对超员、超速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依危险驾驶罪处罚。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并厘清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及新增第二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针对其法定刑适用提出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议,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入刑后的积极作用。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