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有明确规定,但第90条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却未有明确规范。考察司法裁判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可以发现辞职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远远超过《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的标的具有不可强制执行性,以及劳动者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经营权的利益权衡,承认超广义辞职权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立法应明确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可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同时,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