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水下文物"的定义、所有权制度和开发保护制度在原则上与法国法十分相似,证明我国海洋文物保护道路是正确的,在国际上是有先例的。但在具体规则上,我国应对"水下文物"这一概念予以细化,根据文物所处地域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开发保护制度;在尊重物权和市场规则的基础上,利用征收、捐赠等制度促进海洋文物的国有化;细化海洋文物发掘审批事项和奖惩规则,施行建设工程中海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国家"报销"制度,明确发现、发掘后的最迟上报、上缴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