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诉举报答复是否可诉一直是行政机关和投诉举报人都颇为纠结的问题,单独从利害关系来判断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往往陷入法官裁量权过大、难以判断的困境。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对于处理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问题具有重大意义。萌芽阶段的"刘春生案",发展阶段的"梁志斌案"、"赵爱云案"以及明确提到保护规范理论的"刘广明案",提供了保护规范理论应用的范本。通过借鉴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初步构建保护规范理论分析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分析框架,由当事人具备对第三人做出不利处分的公法规范的请求权基础以及当事人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两个要件构成。当然,在今后还需不断完善投诉举报办法的请求权基础内容,在公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解释,被排除在诉讼之外的公益性举报可通过制度衔接的方式寻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