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垄断企业滥用专利申请程序故意营建不确定性、追求远超保护创新所需的低价值排他权、设置比例明显失衡的外围专利防御网时,会致使其他经营者延迟或放弃进入市场,启动反垄断审查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在Boehringer案和Astra Zeneca案中,欧盟竞争监管者明确专利法下的申请行为可能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早期介入产生的事前威慑能督促大企业审慎、诚信申请,尽可能减少申请机会主义行为。不过遵循谦抑理念的反垄断法内嵌严密的滥用构成要件体系,只有符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造成竞争损害、通过垄断意图测试等限制性要件,申请者才会遭受反垄断处罚,由此确保将反垄断干预限于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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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