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皇权与中央权力集中体现为皇帝决策权。清代统治者借鉴汉唐宋明历代政治法律实践的经验教训,并根据自身的治国理政需要,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皇帝决策法律机制。首先,基于"皇权无上限"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皇帝的决策权范围,赋予各级机构对于皇帝决策权范围之外相关事项的直接决定权。其次,法律严格设定"本章批答""御门听政"两种不同的决策方式,既针对不同决策事项各有分工,又在特殊情形下相互衔接;同时,推进"题奏进呈""内阁票拟""部院议奏"等决策环节规范化,整体上使得皇帝决策程序制度化、可预期。再次,基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与国家长远利益的考虑,清代皇帝注重在决策过程中发挥法律作为决策依据的作用。朝廷部院通过"议准""议驳",实施对于决策建议的"合例性"审核,既为皇帝合法决策提供选择方案,也有效提升地方督抚、部院大臣等各级官员的法律意识。清代皇帝决策法律机制的实施,使得以皇帝为代表的最高统治集团在处理各类复杂问题、突发事件的同时,保持法律与制度的稳定性,有效构建有利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国家秩序,并对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政治格局发挥积极作用。基于皇权至上的专制体制以及法律仅仅作为统治工具的治理原则,清代皇帝决策法律机制从制度设计到实际运行也存在种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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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