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许多高质量的科技进步成果,但很多不可预测的危险以及伦理争议也同时出现。“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证明,规范基因编辑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刑法规范存在许多不足,亟需将刑法法律规范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完善,以求对基因编辑技术加以更具有完善地严苛周到的规范。从必要性角度出发,基因编辑技术沉重打击破坏了一般社会所保护的法制利益,由于基因编辑技术的侵害程度较高,从民法以及行政法角度难以进行良好的规范,因此以刑法规制此种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必要的。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中,在《刑法》第336条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但仍有不足。基因编辑存在危及某个人种甚至全人类基因安全的可能,因此,可以考虑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下增设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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