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针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践中产生诸如补偿主体模糊不清、补偿经费不足、补偿费用标准不明确且随意性过大等弊端问题,紧紧围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性质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该性质认定的几种典型观点进行辨析,认为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性质认定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对于野生动物致使农作物为主要损害的财产损害"补偿"性质应该定位为生态补偿;而对于野生动物致使人身伤害死亡的人身损害的"补偿"性质应该定位为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