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与商法的价值是不谋而合的,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契合关系。科学发展观中的经济全面发展、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应分别由商法的营业自由、交易安全与社会责任三种价值来加以实现。商法的三大价值,其功能在于实现交易者自身利益、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一致,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所在。我国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运用商法价值对商事制度体系进行立法完善,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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