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文化与旅游领域法律规范薄弱及该领域本身规范难度较大导致乱象丛生。社会进步的同时,各种违法行为也不断更新和发展,致使利益侵害更加隐蔽,对法益的侵害更显复杂。实践中,对文旅领域的违法所得认定有“总额说”和“净额说”两个主流标准,一般采“净额说”。以厦门睦顺国际旅行社这一“不合理低价游”案件为例引出问题,在肯定“净额说”一定合理性的基础上,认为文旅领域适用“净额说”认定违法所得仍存在违法成本合法化窘境、“负违法所得”认定难、成本核算复杂、惩戒力度不足、预防效果不佳等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