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哲学中,康德把自由表达为一种能够独立于感性经验的强迫而单独决定意志的原因性。自由的原因性有它自己的原则,可以被划分为适合于单一性范畴的主观准则、适合于多数性范畴的客观原则和适合于全体性范畴的自由法则。主观准则是纯粹通过个体的意向起作用的,本身无所谓道德价值;客观规矩通过明智的劝告起作用,对它的遵守不具有道德价值;自由法则通过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起作用,只有出于义务而服从法则的自由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