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中国法院在审理仲裁裁决撤销案件过程中存在着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书面审查程序、听证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多种做法。究其原因,是中国近30年来的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相关立法过于零星、散乱且不成体系。中国仲裁法仅片段式地规定了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部分规则,并未对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进行整体设计,导致中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一直处于一种定性不明的状态。然而,本轮《仲裁法》的修改虽关涉仲裁裁决撤销程序部分规则的调整,但仍未触及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性质定位问题。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争讼性与对审性印证了其诉讼特性,而效率性与非公开性印证了其非讼特性。因此,应当在诉讼与非讼双重特性的指引下,将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准确定位为一种新型特别程序。在中国法语境下,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基本等同,故可以契合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非讼特性。特别程序并非绝对无争讼、无辩论,当事人仍然可以有实质的主张和举证机会,其有限的程序保障足以实现绝大部分仲裁裁决撤销案件所具有的诉讼特性。而针对某些诉讼特性较强的案件,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官裁量适用一般民事诉讼原则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