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药品平行进口涉及宏观上药品研发能力较强的发达国家与研发能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亦在微观上体现为药品专利权人、平行进口商及患者间的利益冲突,是中美经贸协议实施以及后续谈判的关键问题。美国制定法关于专利药品平行进口规定较为模糊,判例法则从国际权利穷竭原则、修正的国际权利穷竭原则,转至国内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并且对相关国际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专利药品平行进口对我国影响有利有弊,因此,我国相关法制应当持有限度的允许立场,并且从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专利药品平行进口的有限许可及平行进口商的法律义务三个方面予以法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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