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规章中明确指向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适用训诫的规定共有9处。从制度变迁上看,其历经了申饬、训诫、申诫以及警告处罚。在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训诫包含了作为警告执行方式、作为非法定罚处置方式、作为独立处置方式等多重维度。其中,前两类应定位为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后一类应定位为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之下的规制性行政指导行为。有关部门应把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契机,填补法律漏洞,及时上收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制定权限,并在执法过程注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避免先入为主式判断,从而确保各项行政决定充分体现公平正义。

  • 单位
    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