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秦至清两千多年的中国帝制社会中,无论是以三公九卿和三省六部为基本体制的中央官僚制度,还是以皇权为中枢的郡县官僚制度,都是皇权的派生物,其职能都在于保障皇权控制社会的绝对性。官僚体制运作中的宰相制度、封驳制度、谏官制度等等,在制度设计上有着某种合理性成分,但这些制度设计的主旨都在于保障皇权体制的正常运转,而不是皇权的对立因素,中国历史上不存在任何限制皇帝权力的制度化规定。判断秦至清中国社会的皇权专制主义属性,可以得到历史论据的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