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从股权众筹融资参与主体的角度分析不同主体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成因,投资者受信息不对称影响面临欺诈风险,并面临缺乏退出机制的困境;因我国现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狭窄,融资者融资行为的法律性质于法无据,并受法律的严苛约束容易涉及非法集资;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晰,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对于以上法律风险,文章建议从参与主体的自我保护和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应对,监管体系的构建路径应当是先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再适时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专门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