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门矫治教育是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而依法采取的矫治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现将原来的收容教养制度转变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通过专门的矫治措施使罪错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虽然有纲领性的法律条文,但其具体实施细则尚不完善,容易造成理论困惑和实践适用困难,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现有的专门教育制度尚需完善,既要在立法上填补法律空隙、明确适用条件使其具体化,也要从实务出发建立规范的适用程序、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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