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疫情防控中我国各地政府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因为它相较其他行政立法,具有极速跟进、具体应对、针对性处置和及时纠错等优势。然而,诸多行政主体制定的应对疫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少乱象,如制定主体及行政万能、规避法定程序、创造制裁种类、乱设义务与责任等,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上位法缺失、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冲突、滥设权力、限缩公民权利、加重公民义务等。为此,有必要对疫情应对期间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疫情应对力度的审查、拓展疫情处置刚性权力的审查、因疫情限缩公民权利的审查、臆造疫情应对"奇葩条款"的审查以及契合疫情应对上位法精神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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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