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馆藏作品的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相应的数字化权在本质上属于复制权。而图书馆并非传统馆藏作品数字化权的权利主体。为避免侵权风险,图书馆应精准把握合理使用的边界,从主体条件、对象条件、目的条件、限制条件等四个维度规范数字化馆藏传统作品的行为。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建议在《著作权法》新一轮修订中适当放宽对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的限制,使图书馆在数字时代更好地发挥其服务读者、传播文化信息的功能。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