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两年,大数据杀熟行为频繁发生,引发了消费者的大量讨论。大数据杀熟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一种新型价格欺诈行为。从理论方面来说,价格歧视被认为具有大数据杀熟的性质,将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概念套用于法学研究中;从社会实践方面来说,因大数据杀熟具有隐蔽性,监管部门很难凭一家之力解决这个问题。面对平台经济中较为高发的算法被滥用的情况,要想遏制大数据杀熟这一情形蔓延,我们首先需要界定大数据杀熟主要的实现方式,其次抽象出大数据杀熟包括的一系列的行为,根据其行为分析大数据杀熟的性质和本质。最后,在厘清大数据杀熟的本质特征后,寻求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解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