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妥善解决建筑行业中较常出现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更好的保护承包人和广大建筑工人的利益,我国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首次确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已被《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所取代,同时最高院出台了新司法解释(一)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作了重新规定,延长为18个月。虽然立法上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在不断进步不断创新,但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来看,该规定仍然不够具体明确,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存在较大争议。因此,为了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能更加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仍需对其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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