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司法拍卖活动中,经常见到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明确拍卖标的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特别是罚没财物拍卖这一特殊领域,也有类似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税法是如何规定纳税义务的,买受人对通过竞买取得的土地房屋过户时如果申报纳税,是否需要提供发票等,各地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操作处理并不一致,因高额的税费承担超出买受人的预期而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买受人在拍得标的财产后,请求法院中止拍卖成交裁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