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粤办函[2019]4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