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权移转的登记对抗主义,体现于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①该立法理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并得到学者们广泛的质疑,主要表现在登记的性质不清,登记对抗效力的来源不明,机动车的善意取得难以构成,未经登记时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不确定等问题。文章试图从机动车物权变动的角度,首先,对我国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理由提出质疑;其次,从理论基础出发,指出该登记对抗主义的存疑之处;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完善意见,希望能够为今后的《物权法》修改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