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修改为“情节严重”后,该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更加符合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现实需要。此次立法变动意味着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重心应当放在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上,摒弃实践中存在的“唯数额论”倾向,拓宽定罪标准的认定方法和考量因素。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多从“重大损失”要件出发,但在定罪标准修订后,应当在研究分析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吸收近年来裁判中积累的经验并对现有标准加以重构或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分类讨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能够尽量避免刑法的不周延性,更好地构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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