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欺凌,尽管人们通常都倾向于首先诉诸"依法""讲理"的方式,但在说理无效的情势下,整个社会又渐趋形成了一种"以闹求理"甚或"以暴制暴"的行事逻辑。事实上,自古以来,成人社会在应对欺凌的问题上存在求诸"上帝"(老天)、诉诸"法官"(警察)和仰赖"侠客"(或自扮"复仇者")等三种正义反应形式。其中,前两者属于相对客观的"报应性正义",后者则属于相对主观的"报复性正义"。不过,在处理"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问题上,教育者(教师和父母)主张通过"说理教育"使双方"重修旧好",落实"修复性正义"。整体来看,报应性正义及其所象征的"天理"(良心)乃是报复性正义和修复性正义共同的价值基础和合法性根源,修复性正义应是报应性正义和报复性正义的理想图景,而报复性正义实则为前两种正义"求而不得"时寻求"法外正义"预留了人类原始的自主正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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