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行政立法的权限和范围,为地方政府的行政治理能力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地方政府制度供给侧改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的决策行为,可从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程序决策三个方面理解法治行政对其理论支撑。地方政府制度供给侧改革面临能力匹配明显不足导致深入性欠缺、情势变迁极为频繁导致灵活性较弱和运行机制不够通畅导致系统性较差等现实困境。基于此,地方政府制度供给侧改革可在持续提升地方立法能力匹配、智识识别行政治理情势变迁和全面建构平台要件运行机制等方面探寻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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