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异判现象的存在,削弱了司法权威,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也影响了各种案例的实际可参考性。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操作层面的,也有制度系统层面的。消减同案异判症结,有诸多路径可供选择,其中重新认识和确立法官的功能定位,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时,直面案件争议焦点,不做单一理由裁判;确立说理性回应裁判思维,在裁判文书中增加说理性回应;在统一区域裁判尺度的同时,建立由下而上的问题传导机制和由上而下的裁判思路发布机制;对社会的正义诉求和案件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给予全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