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程序的确立上,很多疑虑来自于学者对特殊程序理论上的误解。实际上,矫正程序理论、程序指引理论、专项救济理论等都为特殊程序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上,应结合辽宁的特殊环境,确立一对一经营者特殊申办程序、定期走访程序、设立完全检测程序、人事专员程序等,从程序体系上保障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并形成具有辽宁特色的程序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