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联合执法存在执法主体林立、缺乏法律依据和长效协作机制、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执法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还需要通过立法或授权等方式明确执法主体并赋予相关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建立案件告知和移送、会商、信息共享等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基层执法人员技能培训,增加执法经费和技术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