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列举事实的方式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但是,该推定规则存在基础事实过于宽泛以及与主观明知的关联性不高等问题,混淆了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明知对象上的差异,势必导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明知认定的司法扩张。基于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可以从条文规定的推定反驳机制、基础事实的适用限制两个方面,对本罪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予以适度限缩,平衡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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