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刑法中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仅仅概括为满足恶势力的成立条件,同时要符合犯罪集团的全部特征。恶势力团伙是恶势力犯罪发展的最早期状态,之后演变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而恶势力犯罪集团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和萌芽阶段。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实务中,必须达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自洽闭合,厘清其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准确区分其与一般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限,如此才能彻底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终成效。